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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调解员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的聘任及考核管理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员队伍,确保纠纷调解质量,按照《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解员是由中心推荐并经主任同意的负责调解中心受理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的专家、业务骨干等专业人士。
  • 第三条 中心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对调解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调解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调解员的聘任

  • 第四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公道正派,认真勤勉,志愿从事调解工作; 3、遵守中心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原则上应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5、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6、参加过专业的资格认证培训; 7、条件优越或调解业务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 第五条 调解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一项专业背景:
  • 1、从事经济贸易与金融、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经济贸易与金融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检察工作,任职审判员、检察员的时间不少于5年; 4、从事律师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声誉,担任执业律师时间不少于5年; 5、曾经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 第六条 外籍人士申请担任调解员的,除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调解员任职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汉语表达能力并了解中国法律的基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人士申请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参照前款办理。
  • 第七条 调解员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1、申请担任调解员的,应当提交《调解员申请表》(见附件); 2、中心对《调解员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相关书面材料上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 3、对于中心决定聘任的调解员,中心将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并在调解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 第八条 中心可以根据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推荐以及本办法相关聘任条件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聘任调解员名册以外的人士作为该案临时调解员。该项聘任应当遵守《调解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 第九条 调解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算起。临时担任案件调解员的,任期至该案调解结案之日止。
  • 第十条 调解员聘任期满后,中心根据调解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和中心的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提交中心主任决定。对于决定续聘的调解员,由中心重新签发聘书。未续聘的,中心与调解员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 第十一条 调解员因聘任期满等原因与中心终止聘任关系时,如有尚未办结的调解案件,可以继续办理至该案结束;本人不愿继续办理的,可以由调解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指定其他调解员继续调解。
  •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根据其工作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等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 调解员的考核管理

  •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对调解员进行考核。
  • 第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调解员工作档案,记载调解员在本调解中心的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中心按年度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 第十六条 调解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优秀名额不得超过参加考评调解员的30%。
  • 第十七条 优秀调解员的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遵守《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守则》,全年调解纠纷的成功率在90%以上,获得纠纷双方当事人高度评价,成功调解复杂纠纷获得有关部门书面表扬等。
  • 第十八条 年度调解未成功率低于50%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款项之一的,即为不合格调解员。
  • 第十九条 调解员有权查询本人的工作档案。调解员认为工作档案相关记载有错误的,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说明并要求更正;对于调解员的更正请求,由中心主任决定。
  • 第二十条 调解员违反《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由中心主任进行审议并根据情节作出提示、解聘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中心有权提出解聘意见并提交中心主任审定。
  • 1、受到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办理案件的; 4、在调解过程中,有违中立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建议或调解建议的; 5、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6、其他违反调解员守则,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的,中心应书面通知本人。调解员名册的调整,应在调解中心网站上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心调解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调解员,中心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应在调解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调解员申请表

调解员申请表
填表说明
  • 申请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公道正派,认真勤勉,志愿从事调解工作,符合《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应具有的相关专业背景。申请时将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另行附后。
  • 二寸白底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另附电子版格式照片,JPG格式,不少于626*413像素,文件名为推荐对象姓名。
  • 调解员申请表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印章
  •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后可直接交送或者邮寄回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业务部。

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59号

邮编:710004

电话:029-89628922

传真:029-89626936

联系人:张老师

电子邮箱:sx123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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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申请表

评议员聘任及考核管理办法

评议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评议员(以下简称“评议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评议员队伍,确保纠纷评议质量,按照《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评议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议员是由中心推荐并经主任同意的负责调解中心评议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的专家。
  • 第三条 中心依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对评议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尊重和保障评议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评议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评议员的聘任

  • 第四条 评议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公道正派,认真勤勉,志愿从事调解工作; 3、遵守中心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原则上应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5、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6、参加过专业的资格认证培训; 7、条件优越或调解业务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 第五条 评议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一项专业背景:
  • 1、从事经济贸易与金融、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经济贸易与金融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检察工作,任职审判员、检察员的时间不少于5年; 4、从事律师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声誉,担任执业律师时间不少于5年; 5、曾经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 第六条 外籍人士申请担任评议员的,除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评议员任职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汉语表达能力并了解中国法律的基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人士申请担任评议员的条件参照前款办理。
  • 第七条 评议员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1、申请担任评议员的,应当提交《评议员申请表》(见附件); 2、中心对《评议员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相关书面材料上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 3、对于中心决定聘任的评议员,中心将颁发评议员聘书,列入评议员名册,并在调解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 第八条 中心可以根据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推荐以及本办法相关聘任条件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聘任评议员名册以外的人士作为该案临时评议员。该项聘任应当遵守《评议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 第九条 评议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算起。临时担任案件评议员的,任期至该案调解结案之日止。
  • 第十条 评议员聘任期满后,中心根据评议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和中心的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提交中心主任决定。对于决定续聘的评议员,由中心重新签发聘书。未续聘的,中心与评议员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 第十一条 评议员因聘任期满等原因与中心终止聘任关系时,如有尚未办结的调解案件,可以继续办理至该案结束;本人不愿继续办理的,可以由调解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指定其他评议员继续评议。
  • 第十二条 评议员有根据其工作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等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议员的考核管理

  •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评议规则》和本办法对评议员进行考核。
  • 第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评议员工作档案,记载评议员在本中心的工作情况。
  • 第十五条 中心按年度对评议员的调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议员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 第十六条 评议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优秀名额不得超过参加考评评议员的30%。
  • 第十七条 优秀评议员的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遵守《评议规则》,全年评议纠纷的成功率在90%以上,获得纠纷双方当事人高度评价,成功评议复杂纠纷获得有关部门书面表扬等。
  • 第十八条 年度评议未成功率低于50%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款项之一的,即为不合格评议员。
  • 第十九条 评议员有权查询本人的工作档案。评议员认为工作档案相关记载有错误的,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说明并要求更正;对于评议员的更正请求,由中心主任决定。
  • 第二十条 评议员违反《评议规则》和本办法,由中心主任进行审议并根据情节作出提示、解聘等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评议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中心有权提出解聘意见并提交中心主任审定。
  • 1、受到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议办理案件的; 4、在评议过程中,有违中立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评议建议的; 5、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6、其他违反《评议员规则》,不宜继续担任评议员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 评议员在聘任期内被解聘的,中心应书面通知本人。评议员名册的调整,应在调解中心网站上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心评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评议员,中心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应在调解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评议员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