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及附件完整并符合要求。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及基本资料、请求标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未获妥适处理之情形,并出具相关文件或资料。若申诉人未出具上述资料,调解中心应决定不受理,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被申诉人。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调解中心应通知申诉人合理期限内补正。
申诉人是购买或使用被申诉人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人或其代理人。
被申诉人是中心的成员机构(若被申诉人不是成员机构,告知申诉人中心无权受理其申诉)。
被申诉事项是民事纠纷(若被申诉事项是行政纠纷或刑事纠纷,告知申诉人向业务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申诉;若被申诉事项是民事与行政或刑事相互关联,告知申诉人中心只能受理并调处民事部分,其申诉事项中的行政或刑事部分需向业务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等有权部门申诉)。
被申诉事项经被申诉人最终处理后,申诉人对该结果不满;或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内部投诉机制表达投诉意向后,十个工作日内,其投诉意向没有得到回复或响应。
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被申诉事项没有不受理的情形。不受理的情形有:(1)申诉事项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已成立调处、评议、和解、调解或仲裁;(2)申诉事项已经调解中心评议而不成立;(3)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